老凤凰平台正常登录

  • <tr id='qpGPYa'><strong id='qpGPYa'></strong><small id='qpGPYa'></small><button id='qpGPYa'></button><li id='qpGPYa'><noscript id='qpGPYa'><big id='qpGPYa'></big><dt id='qpGPYa'></dt></noscript></li></tr><ol id='qpGPYa'><option id='qpGPYa'><table id='qpGPYa'><blockquote id='qpGPYa'><tbody id='qpGPYa'></tbody></blockquote></table></option></ol><u id='qpGPYa'></u><kbd id='qpGPYa'><kbd id='qpGPYa'></kbd></kbd>

    <code id='qpGPYa'><strong id='qpGPYa'></strong></code>

    <fieldset id='qpGPYa'></fieldset>
          <span id='qpGPYa'></span>

              <ins id='qpGPYa'></ins>
              <acronym id='qpGPYa'><em id='qpGPYa'></em><td id='qpGPYa'><div id='qpGPYa'></div></td></acronym><address id='qpGPYa'><big id='qpGPYa'><big id='qpGPYa'></big><legend id='qpGPYa'></legend></big></address>

              <i id='qpGPYa'><div id='qpGPYa'><ins id='qpGPYa'></ins></div></i>
              <i id='qpGPYa'></i>
            1. <dl id='qpGPYa'></dl>
              1. <blockquote id='qpGPYa'><q id='qpGPYa'><noscript id='qpGPYa'></noscript><dt id='qpGPYa'></dt></q></blockquote><noframes id='qpGPYa'><i id='qpGPYa'></i>
                欢迎访问广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微信咨询 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20-32239174

                电话 020-32239434

                联系客服

                新闻资讯

                一切以服务会员为宗旨 一切按制度规范为准则

                新闻资讯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国家政策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点击数:5282022-03-08 00:00:00 来源: 广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查处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日常监管

                  第二节  专项查处

                  第三节  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

                  第四节  监管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ζ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税务、财政、通信管理等部々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ぷ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查处范围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保障商品的㊣ 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七)过期、失效、变质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三)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一条  使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卐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ξ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

                  (二)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

                  (六)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

                  (七)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增加现场Ψ 快速检测和调查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商品目录,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抽查。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实际、市场变化、社会需求等情况,可以对监督抽查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商品进行检测。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测的合理需〓要,并不得收取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儿童用品以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

                  运用网络交易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销售者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统计数据,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干扰;被询问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必ξ 须经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被查封、扣押的商品需要检测的,应当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七日内送检测。

                  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检测报告;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

                  检测费和样品费由送检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

                  查封、扣押的商品经检测、鉴别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因监督管理部门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制假窝点和假货集散地的,应当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Ψ 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①条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案件,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受理的,应当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节  专项查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实施专项查处。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作为重点查处的商↑品;将群众反映强烈、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和制假售假严重的地区或者市场作为重点查处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专项查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联合执法。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严重危及生产、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列为ζ 重点案件。

                  重点案件实行领导责任々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案件的查处。

                  查处重点案件时,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有关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点地区进行查处时,应当加强︽对大宗假冒伪劣商品批发商,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

                  第三十条  专项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应当加强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中小学周边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店、餐馆的监督检查。

                  专项查处假冒伪劣药品,应当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与标准规定不相符合、变质、过期失效的假药、劣药、医疗¤器械的行为。

                  专项查处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应当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集散地、经营门店和物流配送中心的监控巡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部署和查办重点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节  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①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假冒伪劣商品名ω称、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案件查处情况和企业信用信息等资源的共享。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者、销售者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查处中,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

                  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宣传教育,督促生产者、销售⌒ 者严格守法、诚信经营;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争创名∞优品牌。

                  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和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和商品质量状况。

                  对于诚信经⌒营,没有违法纪录的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行业协会可以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监管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监督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工作进行考核: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整治情况;

                  (三)监管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对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ㄨ或者外地执法部门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支持配合情况;

                  (五)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中的配合、协调情况;

                  (六)其他查处工作的开展情况。

                  考核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重而又屡↓禁不止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提出整治期限和要求,并可以直接督查、督办。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推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①强培训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对依法应当受①理的移送案件推诿或者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国家工作人员与制假售假人员相互勾结,或者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指导、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活动,引导其依法生产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发现行业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行业协会、生产者、销售者了解行业内商品质量的有关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协会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就消费者反映的商品质量问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和协助消费者对因→商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重点曝光制假窝点,假货集散地,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以及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媒体开展商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商品,增强消费者商品安全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

                  第四▼十九条  用户和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

                【责任编辑:(Top) 返回页面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