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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々和国专利法》

                点击数:4452021-06-08 00:00:00 来源: 广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ξ法》(2021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发布者:站点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3-15浏览次数:14175

                19843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9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ω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8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10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ζ 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Ψ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々,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 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 权或者专利ω 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ξ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 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Ψ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々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ξ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々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①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Ψ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ζ 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 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ω 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 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ξ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々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Ψ 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ㄨ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①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 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々十五条

                【责任编辑:(Top) 返回页面〓顶端